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的名称:陕西省山东商会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 :
陕西省山东商会是由山东省在陕投资企业及在陕的山东籍人士所创办企业组成的,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 :
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山东、陕西两省经济交流与合作。加强会员企业间的联络、沟通,搭建合作平台。积极提供投资、招商信息,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同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山东客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商会的管理上级:

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山东省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的指导。                                   

第五条 商会地址:

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79号广丰国际大厦二区17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
1、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
2、开展信息技术交流,进行市场调研,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
3、组织招商引资、项目中介、商务合作和市场开拓;
4、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为会员单位办实事、解难题;
5、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建立人才网站、经济信息网站;
6、丰富文化生活,开展有益于心身健康、增进友谊的活动和福利事项,更
好地为会员单位服务

7、不断增强商会的“造血功能”。

8、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9、组织山东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10、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基本条件 :
1、承认本会章程;
2、以自愿为原则在商会领导下自觉参加商会各种活动;
3、自觉交纳会费;
4、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5、在陕西省投资或经营的山东企业;

6、合法经营,业绩良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

7、热爱商会,互相帮助,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出入会申请,认真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经商会秘书处考察和会长办公会审核,方能入会。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商务活动;
3、优先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及商机,优先与商会或会员从事经贸合   作。
4、对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商会的决议;
2、自觉维护商会名誉和声誉;
3、认真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积极向商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商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6、向商会反映会员关心的情况,提供招商引资和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若未按商会通知时限要求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查实,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责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不得使用鼓掌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运行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商会各项机构开展工作;
8、重大事项的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群众中有较大影响,秉公办事,工作能力较强;
3、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工作热情、乐为群众办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商会签署协议、合同和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商会出席会议和社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参加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会长,聘请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的老领导和热心为鲁商服务的各方知名人士担任商会名誉会长。商会会长离任后自动转为商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在没有犯重大错误的情况下离任会长职务时转为商会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在没犯重大错误的情况下离任常务副会长职务时转为商会顾问。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日常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商会管理层人员、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4、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
1、会员会费;
2、各界捐赠;
3、属下企业管理费、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开支范围内,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商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人员调动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上级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自挪用。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商会的发展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商会常设监察机 

构,与理事会并立,独立行使监察权,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两人,监事不得兼任理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二)监督会员大会选举或罢免程序的有效性;(三)监督检查商会财务工作;(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商会如自行解散或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上级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经社团的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16日第三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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