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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法律知识

时间:2012-12-13     【原创】

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事由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如何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违约金的上限问题,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作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如何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如何处理?

进行合同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恶意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的情况主要有: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即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赔偿应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损失(如谈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还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行为人作出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包括:

(1)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订立合同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才有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待追认行为;

(4)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行为。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虽然订立了书面合同,但没有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合同的担保形式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形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除留置之外的各种担保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有何区别?

一般保证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叫“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在对方预期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守约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届满后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一)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合同;

(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为重大误解订立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情形属于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因此消灭,不能再行使。

对于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以恶意串通方式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因此类合同获取的利益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当事人。

 

合同违约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哪些房屋不可以出租?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有权利优先购买吗?

如果出租人要出售房屋,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出租人必须把房子卖给承租人,承租人的该种权利就叫做“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转让后,承租人还能继续租住吗?

出租人要转让承租人承租的房屋,而承租人没有购买,但原有的租赁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权利义务。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承租人可以将房屋转租吗?

承租人只有在经过出租人同意或者在原租赁合同里约定可以转租的情况下,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可以转租或者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怎样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揽人承接工程后,能不能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时,承揽人有什么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

受托人不经过委托人可以随意处理代理事项吗?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能否将代理事项转委托给他人处理?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没有经过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不管是否有偿,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损失。

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为居间合同。

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居间合同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无须以实物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什么是代理?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吗?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办理工商手续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委托别人代理必须有委托书吗?委托书应该怎么写?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别人冒用自己的名字实施了代理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被代理人予以承认的,被代理人才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否则,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违法实施代理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民事通则》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通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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